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 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 [2008] 531号),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该《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于2011年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向国内外从事林木遗传育种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场所及课题经费。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努力把本实验室建设成为林木遗传育种领域的国家级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二)开放基金的开放形式
第三条 完全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需经重点实验室聘请的专家组评议后批准。
第四条 部分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应有申请者自带部分经费的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经重点实验室聘请的专家组评议后批准。
第五条 自带经费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应有申请者的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
(三)开放基金资助的对象及其申请条件
第六条 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科研人员。
第七条 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获得硕士学位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并要求由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第八条 应重点实验室主任邀请来室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第九条 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
(四)开放基金的申请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一般在每年发放“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作为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依据。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全年接受开放基金的申请,受理申请报告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
第十二条 申请者于10月30日前填写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申请书电子版,连同申请书纸质签字盖章版一式五份一起邮寄至重点实验室,并注明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评审专用。(疫情期间,不接受纸质版,但是电子版中签字、盖章需要完成,扫描后形成PDF版本,发送至邮箱zhanggaoshan1986@163.com)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3年。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5-8万元/项(面上基金课题)和10-15万元/项(重点基金课题),具体资助额度根据专家评审建议决定,但是重点项目不下移至面上项目。
第十四条 已获得资助且结题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研究进展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或结题报告。
(五) 开放基金的审批与立项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申请课题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课题与同类研究属低水平重复;
4.申请课题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5.申请者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6. 申请人属于东北林业大学在职人员。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聘请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额度,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并交本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并正式接受申请人为本室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将评议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六)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接到书面资助通知后须向本实验室提交研究计划,并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研究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及工作无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课题,重点实验室聘请的专家组有权予以警告,课题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重点实验室聘请的专家组有权调整、中止或取消该项研究课题。
第十九条 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的课题,课题负责人须在课题实施中期或课题年度进展汇报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课题进展缓慢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补救措施,经重点实验室聘请的专家组讨论鉴定确非人为原因造成课题进展迟缓的可适当延长课题结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报告,提前3个月向重点实验室报送结题相关资料,由重点实验室统一归档;重点实验室聘请的专家组将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下一次申请项目过程中会给予优先考虑。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交目录清单。
(七)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1.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测试/化验/计算/分析费、实验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添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其中,仪器购置费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
2.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与论文的打印复制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物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本项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
3.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基金课题有关的标注“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4.客座人员来室的交通、住宿及生活补贴等费用。本项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0%。
5.实验室公共性开支、水电费、大型设备的维护运转费与折旧费、业务管理费等。本项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
6.实验室学生科研津贴、雇佣临时工费用等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
1.课题经费分两次划拨。首次(申请批准后一个月内)划拨经费的50%,第二年划拨经费的50%。
2.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
3.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课题,重点实验室将终止资助,并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4. 对于自带科研经费和课题的客座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工作,须提前将所需科研经费一次性汇至重点实验室,并由实验室主任统一管理;费用开支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核算,对于一些实验室运行日常公共性开支由重点实验室统一支付(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 课题中期和课题结束时,课题研究人员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表及经费使用明细表。结余经费的处置按下面三种情况处理:
1. 完全由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的70%归重点实验室,30%归课题负责人留用。
2. 部分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按照资助双方商定的比例分别留用。
3. 完全自带经费的课题,结余经费全部退回申请者所在单位。
(八)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重点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同办理。课题结题时,发表的论文要与研究内容相同,面上基金资助的课题需发表SCI论文1篇;重点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发表单篇影响因子为2.0以上1篇,或累积影响因子达3.0以上的SCI论文(其中以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评价为研究内容的项目,考核以高质量种质资源收集结题报告为主,至少发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第一标注均应为“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Preject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ee Genetics and Breeding)。对于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完成的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工作在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完成”。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试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
林木遗传育种国家重点实验室
2020-09-30